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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重要公告!扬州买房契税不涨!

楼市容2021-09-01 07:24:18

财政部网站发布重要公告,明确:9月1日《契税法》施行后,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此前部分中介散播“扬州买房契税即将上涨”等观点,让买房人着实紧张了一把,今天我针对这些问题做详细解读。

重点如下:

1、扬州维持原先缴税优惠政策,买房契税没有涨;

2、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造成产权变更免征契税

4、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变更产权归属免征契税

(图源:财政部官网)

《契税法》明天正式施行,扬州买房契税不涨!

去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在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定于2021年9月1日(明天)起,正式施行!

 

同时,此前一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发布)废止,因为纳税法律依据进行了重大切换,许多买房人关心:

买房契税是否会发生变化?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目前江苏以税率3%执行,并且针对购房,有一定的减税优惠,与此前相比均未发生变化。

就在昨晚,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明确:房产交易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

契税优惠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也就是说,买房人在购买房产之后,缴纳税费的标准与此前完全一致,相关税费没有上涨!

目前扬州契税相关政策,可归纳为以下表格,买房人请收藏:

有哪些情况可以免征契税

根据昨晚发布的公告内容,以及《契税法》第六条规定,以下情况可免征契税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2、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
3、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城镇职工按规定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5、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7、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8、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10、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

 

各地契税税率表出炉,想在外地买房请关注!

(图源:中国税务报)
《契税法》正文

 

以下为原文(上下滑动浏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所有内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和我讨论。

本文信息来源于国家财政部官网、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中国税务报,由直击扬州楼市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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