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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解读《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城市要点

扬州日报  2012-06-13 08:43

[摘要] 6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监管、退出等作出明确规定,7月15日起施行。《办法》有哪些看点?扬州公租房保障情况如何?12日,记者邀请相关人士进行权威解读。

 

公租房有没有套房?

可是成套住房也可是宿舍住房

按照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在建设方面,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对于市民关心的套型问题,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哪些情况应退回公租房?

五种情况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是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是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是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是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租赁合同有哪些内容?

合同包括争议解决等八方面

按照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是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是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是房屋维修责任;五是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是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是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是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转借、转租如何处罚?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此外,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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