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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解读《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城市要点

扬州日报  2012-06-13 08:43

[摘要] 6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监管、退出等作出明确规定,7月15日起施行。《办法》有哪些看点?扬州公租房保障情况如何?12日,记者邀请相关人士进行权威解读。

扬州解读《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城市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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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网讯 6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监管、退出等作出明确规定,7月15日起施行。《办法》有哪些看点?扬州公租房保障情况如何?12日,记者邀请相关人士进行权威解读。

解读申请公租房三条件

【政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落地】“我市2010年出台的《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三类人可享受公租房。”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处长朱运桃介绍说,我市于2010年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可租人群,包括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

“也就是说,在扬州符合条件的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租房。”朱运桃说,今年三月底我市出台了《2012年度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对申请人无住房、收入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细则》,2012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月收入1600元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的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困难家庭;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无房户;在市儿童福利院长大结婚的残疾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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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

(扬州解读《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租金低于同地段市价

【政策】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落地】“根据我市《细则》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需要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家庭的承受能力以及区域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朱运桃说,2012年度市区杉湾花园五、六期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

“根据市区保障房户型标准,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5元,60平方米月租金才300元,这个标准肯定要低于当地的租金水平,也符合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朱运桃说。

明确退出腾退机制

【政策】承租人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等五种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三种行为之一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落地】“我市的《细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也已明确。”朱运桃介绍说,比如,对于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等六种情形有其一的,都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记者注意到,与国家出台的《办法》细小的差别就是,我市并没有“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类的规定,但是也有“按原租金标准加收100%房屋租金”的类似规定。对于新出台的《办法》,朱运桃认为,我市的政策与国家政策基本一致,并不需要进行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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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有没有套房?

可是成套住房也可是宿舍住房

按照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在建设方面,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对于市民关心的套型问题,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哪些情况应退回公租房?

五种情况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是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是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是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是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租赁合同有哪些内容?

合同包括争议解决等八方面

按照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是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是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是房屋维修责任;五是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是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是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是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转借、转租如何处罚?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此外,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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