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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施行丨扬州这里出台最新购房优惠政策

扬州2024-08-16 14:44:05

8月16日,扬州生态科技新城新发布购房优惠政策:大专及以上人才可领购房优惠凭证5万元;在新城工作、缴纳社保人员,个体工商户,给予最高4%购房补贴!9月1日起实施,一起来看具体情况。

01优惠政策适用对象

1、在新城、拟来新城就业的大专及以上人才(含在读)在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参照大专及以上人才执行)。

2、在新城、拟来新城就业的大专及以上人才为父母或子女在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3、区内户籍、有改善性需求(含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大专及以上人才家庭在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4、在新城工作且在新城缴纳社保的在职人员本人或者给父母及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5、在新城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本人或者给父母及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02购房范围

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新建商品住房”,是指在新城范围内现售、预售的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

03购房优惠标准及相关政策

1、在新城、拟来新城就业的大专及以上人才(含在读)第1类至第3类适用对象人员,均可申领人才购房优惠凭证5万元。

2、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大专及以上)父母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 ,如父母一方拥有房屋共有产权,可以提取父母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符合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父母可以作为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3、在新城工作、缴纳社保的第4类适用对象人员,凭社保缴纳证明,在新城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社保缴纳满1年、3年及5年以上分别按购房发票价(不含增值税)的2%、3%及4%给予补贴(各100名,名额满即止)。

4、在新城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第5类适用对象人员,在新城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根据营业执照时间满1年、3年及5年以上分别按购房发票价(不含增值税)的2%、3%及4%给予补贴(各100名,名额满即止)。

5、适用对象可同时享受市、区两级优惠政策,本次优惠政策不可叠加享受,且不与新城其他人才优惠政策同时享受,但采用就高原则。

6、本次优惠政策与房屋征收 (搬迁) 补偿房票可同时享受。

04购房优惠使用管理(一)人才优惠凭证

1、购房优惠凭证是适用对象在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用于抵扣等额房款的凭证,购房优惠凭证样式由区规建局统一制定。

2、规建局向镇(片区)发放300张购房优惠凭证(每张价值5万元)。

3、购房优惠凭证在 2024 年9月1日至 2025年8月31日内有效(具体以适用对象在 2024年9月1日后进行购买并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房优惠凭证有效使用期为 1 个月(具体以购房优惠凭证标注时间为准),逾期需重新申领。

4、购房优惠凭证的使用管理遵循“一人一证、一房一证、诚实守信、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不可叠加使用。购房优惠凭证应实名领取并使用,不可提现、不可拆分、不可转让、不可赠与

5、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向所在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镇(街道)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加盖专用章)后,向申领人核发购房优惠凭证。

6、申领人购房时将购房优惠凭证及申领资料(复印件)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核验后,作为等额的购房款使用。

7、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将已收的购房优惠凭证、个人申请表、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开具的新建商品住房认购资金证明和首付发票报送至区规建局,由区规建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结算。

8、购房优惠凭证及申领材料发生遗失的,申领人应及时向所在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

9、购房优惠凭证申领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的,购房优惠凭证应退回,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缴纳社保及自主创业人员优惠

1、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收集提交拟购房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或营业执照证明(一式两份),由区人社办负责审核社保缴纳证明,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营业执照证明,并加盖公章。

2、房地产企业将审核通过的购房人社保缴纳证明或营业执照证明及拟购商品房价格信息报区规建局,区规建局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

3、房地产企业在通过审核后,在交易时给予购房户相应金额的购房优惠。

4、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网签完成,且全款支付后,凭相关证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报送补贴申请至区规建局,由区规建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结算,将补贴返还房地产企业

5、购房优惠申领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的,购房优惠应退回,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5相关事项

本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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