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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七类可提公积金 目前可缴房租物业费

扬州网-扬州晚报  2015-11-21 09:17

[摘要] 20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报请国务院审议。“送审稿”如果审议通过并实施,将带来哪些利好?记者采访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

20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报请国务院审议。“送审稿”如果审议通过并实施,将带来哪些利好?记者采访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

非公企业

也要为职工缴公积金

【条例】

企业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缴存范围】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解读】

给非公企业职工带来利好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处长徐建国介绍,相对于过去的政策,“送审稿”内容作了较大修改。从扬州目前实际情况看,非公企业缴存公积金比例还有提升的空间,目前扬州非公企业和职工总数中,无论是缴存企业数量还是职工缴存人数都不超过50%。

“送审稿”如果通过并实施,将给不少非公企业职工带来利好,维护合法权益有国家层面的法规依据。

【条例】

不约定缴存方式,由派遣单位埋单

第十七条【账户管理3】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未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解读】

扬州2011年就发文规定

徐建国介绍,“送审稿”内容吸收了各地区的一些先进做法,扬州2011年3月22日下发过一个文件,专门对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作出规定。

具体内容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有义务代为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在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将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承担主体和缴存方式予以明确,未明确的,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条例】

缴存比例:5%—12%

第二十条【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解读】

扬州机关事业单位执行12%标准

“在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送审稿’内容明确‘限高保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徐建国介绍,目前扬州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都是12%标准。

“因为缴存公积金可免税,‘限高保低’是为了体现政策公平性,防止效益好的单位提高缴存标准,效益差的单位降低缴存标准。”

装修房屋

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条例】

七类情况可提取公积金,四类情况可提取配偶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

【解读】

除装修提取外,其他政策扬州已经实行

“依照目前扬州公积金提取政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缴纳物业费和房租等情况下,都可以提取公积金;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政策,扬州也已经实行。”徐建国介绍,“送审稿”如果通过并实施,提取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将是一大利好。

徐建国介绍,公积金作为职工个人财产,如果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积金将作为遗产处置,这项内容有其他法律上依据,“送审稿”在内容上加以明确,实施后将便于操作。

少缴多缴

都可被处3—5倍罚款

【条例】

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罚款10万—20万元

根据“送审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单位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仍不改正的,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扬州目前高罚款5万元

徐建国介绍,“送审稿”加大了处罚力度,去年5月1日起,扬州颁布了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对单位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未整改的等七类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

延伸阅读

公积金保值增值

可发行公贷支持证券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说明,《条例》修订至今已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

除了放宽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送审稿”明确将增强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

“送审稿”第三十条中,对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做了界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成本从住房公积金增值中列支。另外,也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以及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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