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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将可异地受理 江苏实现省内异地补领

扬州网-扬州晚报  2015-11-13 08:54

[摘要] 据悉,公安部已部署江苏与安徽等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2016年7月,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异地受理。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为方便长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群众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同时创造更加安全的居民身份证社会应用环境,公安部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只要符合政策条件,即便不在户籍所在地,也可以轻松换领、补领身份证。

身份证办理

据悉,公安部已部署江苏与安徽等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2016年7月,将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异地受理。2017年7月,将在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新政策

居民身份证将实现异地受理

丢失身份证可挂失、查询

身份证丢了十分麻烦,尤其是人在外地把身份证弄丢了,还得回户籍所在地去办理手续。不过近日传来好消息,我国将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更多便利。

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接收、发还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建立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明年6月前即可“尝鲜”

据悉,公安部已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明年6月前,这10个省市将率先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这意味着,一旦开始落实这项制度,在我市工作的安徽籍人士,如果丢失了身份证,可在扬州进行补领了。

根据安排,2016年7月,将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异地受理。2017年7月,将在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扬州情况

身份证补领可省内异地办理

今年7月1日起已实施

7月1日开始,江苏省居民丢失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需要在扬州市内异地补领、换领的,可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合法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也就是说,从今年7月开始,我市已经正式实行身份证丢失、补领省内异地办理。

据悉,“省内异地”是指申请人常住户口在所在区县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即市内跨区县、跨省辖市。“有几点需要提醒市民注意:适用对象指的是在本省登记常住户口、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有效期满需要在异地补领、换领的人员,不含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以及难以核实身份的人员。这些人员,仍要求其回户籍地办理。”工作人员表示,我市暂时也不受理异地办理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此外,“本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学生证。办理异地丢失、补领身份证时,由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申请、采集信息、收取工本费、发放证件、处理质量回馈等步骤,工本费标准不变,不另外收取费用,发证周期为20个工作日。

【热点追问】

两种情形不予异地办理

问:哪些情形不予受理异地办理?

以下两种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对于以上情形,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身份证丢失可查询

问:公民如遇身份证丢失、被盗如何挂失申报?

今后,公民如遇身份证丢失、被盗,在户籍地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户籍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公民还可通过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查询丢失身份证的相关信息。

严格落实身份证核查责任

问:为什么强调严格落实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的核查责任?

答:要从根本上防止居民身份证冒用问题发生,确保群众用证安全,关键在于社会各用证部门认真履行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严格用证部门的核查责任,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为此,意见明确,各社会用证部门和单位在为持证公民办理相关事务时,要认真核验证件真伪,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要依法予以保密;对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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