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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公路应当同步安装信号灯 治理超载

扬州网-扬州晚报  2015-08-21 09:10

[摘要] 日前,《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通过了 常务会议审议,即将颁布实施。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和保护职责,对公路安全隐患处理、新建公路项目验收和管养移交、超限治理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有利于我市公路安全保护。

日前,《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通过了 常务会议审议,即将颁布实施。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和保护职责,对公路安全隐患处理、新建公路项目验收和管养移交、超限治理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有利于我市公路安全保护。

【公路现状】

全市公路网总长10525公里

近年来,我市年均新增干线公路100多公里,新改建国省干线公路250公里,农村公路300多公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里程达730公里,全市公路网总规模达10525公里,公路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提升迅速。

然而,公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于公路建设的步伐,亟需在制度层面上健全完善。2001年《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颁布,对我市公路安全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路管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公路管理中无章可循的现状亟待解决,如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不够明晰、公路用地范围没有明确界定等。

同时,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新建成通车的公路事故频发的情况也客观存在。

【办法出台】

许多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法制办相关人士介绍,实施办法围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公路安全隐患处理、新建公路项目验收和管养移交、超限治理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各级 (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构建了较为清晰的公路安全保护责任体系。

对之前不明确或无“标准答案”的问题,实施办法给出了明确说法,力求解决我市公路安全保护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如针对当前公路标志、标线等交安设施在公路交工验收时验收标准不够明确,易引发后期营运事故的情况,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在交工验收时组织专项审查。

实施办法还着力强化部门协作在公路安全保护过程中的作用,建立了相关部门涉路许可征求意见制度、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制度、涉路违法案件移交制度等,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部门协作制度体系,更加有利于形成公路保护的合力。

【主要内容】

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实施办法要求,市、县(市、区)人民 和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安全隐患综合治理机制,提高公路交通事故预防能力,落实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 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 应当确定公路路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段,一级公路不小于3米,二级公路不小于2米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项目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各级人民 划定并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包括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区域。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实施办法明确,规划部门在办理涉及公路安全的项目审批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可能影响公路建设或通行安全的,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水利部门在办理涉及跨河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建设铁路、河道、渡槽及电力、通讯、油气管线等各类设施时,涉及上跨、下穿、并行于既有或者规划公路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保证既有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规划的相互协调。

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合格试运营两年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运营。

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

实施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路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交通信号灯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当地人民 指定的部门(机构)办理管养移交手续。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各类管(杆)线及检查井(孔)等设施,应当符合公路管理的相关规定。因管(杆)线及检查井(孔)等设施缺损、移位、下沉等维护、管理瑕疵而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 权人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现损毁及时设警示标志

实施办法明确,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危及交通安全的,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

建立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制度

在治理超限超载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建立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制度,相互定期提供治超信息。对涉嫌超载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面执法 ,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行驶公路行为。对抗拒检查、组织车辆冲卡、拒不卸载等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用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流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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