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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网友欲起诉新浪微博

扬州晚报  2015-08-05 10:56

[摘要] 8月3日,杨女士在微博上称,她欲状告新浪微博。但记者昨天从邗江区法院了解到,杨女士因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不足,该院暂未予以立案。

很多网民喜欢在微博上各抒己见,但因观点不同,难免会有冲突。这不,市民杨女士就因发微博时,和他人意见不同,引发了一场持续了1个多月的“口水仗”。8月3日,杨女士在微博上称,她欲状告新浪微博。但记者昨天从邗江区法院了解到,杨女士因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不足,该院暂未予以立案。

网友遭遇

转发一条微博,招来谩骂侮辱

6月24日左右,新浪微博上,有网友发布了一条质疑扬州某中学教育质量的微博,遭到多名网友“围攻”。杨女士看到后,用自己的新浪微博账号@绿杨小丫 转发了该微博,并评论道,“跟一群高智商低情商的孩子没什么好解释的,他们都看不懂微博意思,就不要解释了。”

没想到,这条微博转发后,招来多名网友谩骂。一些网友侮辱杨女士的家人,并从杨女士的微博中下载大量杨女士及其女儿的照片,并对她进行PS丑化后发到微博上,这让杨女士不堪忍受。随后,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引发一场口水战。这场骂战,引来很多网友围观,每天阅读量都达数万。

工作生活受影响

受不了流言蜚语,女儿不愿上学

杨女士表示,自己是做培训工作的,因为这条微博,自己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杨女士平时主管招生等工作,此事件爆发后,她的形象受到损害,不少人都对她的人品产生了怀疑,不敢让孩子来报名培训。

更让她不能忍受的是,自己上幼儿园的女儿婷婷(化名)也被搅和进来。因为几个微博账号盗用她和她女儿的照片并进行丑化,并伴着不少污言秽语。婷婷也引来了众多流言蜚语,都不愿意去学校了。无奈之下,杨女士只好提前将还未放暑假的女儿带回家。

“女儿总问我,我们到底做错什么了,到底发生了什么了。我根本无法跟她解释清楚,不想她那么小就种下仇恨的种子。”杨女士说,自己担心这条微博对于自己孩子和家人造成伤害,在三番五次警告对方撤下丑化照片并要求面谈无果的情况下,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状告新浪微博

自掏腰包为口水仗打官司

目前,杨女士已经将自己的材料准备好了,案件仍在受理中。在她的诉状上,记者注意到,被告方是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也就是新浪微博的独立注册公司名称。

“我之所以要把新浪微博告上法庭,是因为这些侮辱性的信息都是在新浪微博这个平台上发布的,新浪微博没有及时删帖,对我和家人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在事情发生后,杨女士的朋友起初劝她息事宁人,但她认为,即使是虚拟网络也不应该允许网友“信口雌黄”、“人身侮辱”,她希望能通过自己的维权行动给一些网友提个醒,虚拟网络不是免责的“发泄平台”。

为了保证取证方面的真实性,杨女士在事情发生后的几天内报案,并请公证部门对证据进行公证,光截图就花了好几天时间。加上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杨女士已经花了近万元。在她的诉状上,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3万元。

“不管这官司能不能赢,我们都要坚持下去,对于人身攻击,我们不应该软弱。”杨女士表示,希望能够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说法

网络维权要做好证据保全、公证

如今,对于互联网上的“口水战”,很多人都不陌生,甚至有人深受其害。那么,如果网民在互联网上受到他人人身侮辱、攻击等侵权时,该怎么办呢?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波

王波表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去年,高人民法院就网络侵害人身权民事纠纷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该解释中明确规定,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同时,王波建议,网络电子证据可以随时删除、篡改等性质,网民在维权时,仅凭网络截图作为证据很难被法院采纳,因此,网民在收集证据的同时,一定要做好证据保全、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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