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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转外就医增北京 覆盖京沪宁苏三级医疗机构

扬州网-扬州日报  2015-06-19 08:35

[摘要] 今年7月1日起,市人社局将扩大市区转扬州市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转外医疗机构”)范围,将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及苏州市域范围的医保定点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和三级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我市转外医疗机构范围,转外就医报销比例按原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相关待遇,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今年7月1日起,市人社局将扩大市区转扬州市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转外医疗机构”)范围,将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及苏州市域范围的医保定点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和三级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我市转外医疗机构范围,转外就医报销比例按原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来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局限在上海、南京、苏州等三个城市的29家医院,如今不仅新添了北京市,而且只要是三级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都纳入了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

另外,转市外就医的一般为大病。对于恶性肿瘤参保人员在转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其在原转外医疗机构产生的后续门诊放化疗(不含复查)相关医疗费用,由转外医疗机构出具门诊放化疗证明后,参照转外就医住院政策予以报销。肝(肾)异体移植参保人员在转外医疗机构进行移植手术后,其后续在原转外医疗机构门诊复查相关医疗费用,参照转外就医住院政策予以报销。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市民遇到扬州本地无法治疗的疑难杂症,只要经过本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病症,或缺乏相应的医疗设备或专业技术人员,需转市外诊治者,可申请转诊。经过市社保中心批准,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当地两家定点医院就诊。

根据相关规定,凡转外就医人员报销医疗费用时间为每月的1日—10日,报销住院费用需凭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医疗保险证、医保IC卡、转外就医人员需转外就医申请表(第三联申请人员留存联)前往社保中心报销。其中住院发票和转外就医申请表须原件,出院记录和费用明细清单可以是复印件,所有资料报销后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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