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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连出两文件为大病医疗减负 大病补助高30万

扬州网-扬州时报  2015-05-27 14:09

[摘要] 日前,我市出台《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这意味着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减轻大病医疗负担,有效缓解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据悉,从今年7月1日起,经过医保以及大病救助的大病职工,还可以享受到大病补充保险。

日前,我市出台《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这意味着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减轻大病医疗负担,有效缓解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据悉,从今年7月1日起,经过医保以及大病救助的大病职工,还可以享受到大病补充保险。

医疗费掏不出来咋办?

大病补充保险来“救急”

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是结合扬州实际制定出的实施意见。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是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参保患者大病保障水平,降低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市区职工看病享有基本医疗保险,而新出台的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体系就是针对市民看“大病”。需要说明的是,参加职工大病救助的需要缴纳费用。目前是3元/月,自新的医保结算年度起,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含在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个人缴费金额由3元/月调整为6元/月。与此同时,从新的医保结算年度起,全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6万元,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至30万元。

经过大病救助报销之后,对于一些因重大疾病个人医疗负担较重的患者来说,还是有大笔医疗费用掏不出来怎么办?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时“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就会来救急救难,帮助他们。

每人每年48元,个人不缴费

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据了解,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资金从统筹基金节余中暂按照每人每年48元的标准筹集,个人不缴费。根据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透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一医保结算年度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职工大病补充保险筹资计划,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于每个医保结算年度起始的个月一次性划拨全年费用。

根据个人保障“合规药费”

职工大病补充保险保障什么?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报销后,超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什么是合规医疗费用?据了解,合规医疗费用指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除自费费用(含超标的服务设施)以外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另外,为解决少数参保患者确因病情需要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药品治疗报销政策空缺、经济费用负担较重的问题,将另行制定报销办法。

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

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能报销多少?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不设高支付限额。具体为: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需要提醒的是,参保患者按省、市规定享受特殊药品政策后,其特殊药品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不再纳入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范畴。

方便,院端即时支付结算

很多市民都有这样的一个疑问,结算要不要跑腿?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结算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费用,按照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住院(含家庭病床)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累加计算。经办机构实行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支付院端即时结算,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同时,经办机构应做好基本医保、大病补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的信息共享等衔接工作,有效减轻参保患者大病医疗负担。

政策衔接

《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区原实行的职工医保有关补充保险政策同时停止实施。

对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咋办?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块费用参照《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报销。另外,《意见》还要求各县(市)参照该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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