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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取公积金租房有新规:须连续足额缴存3个月

扬州网-扬州时报  2015-02-18 09:00

[摘要] 日前,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下发通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根据三部委的相关要求,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出台了《扬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正式实施。

日前,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下发通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根据三部委的相关要求,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出台了《扬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从2012年4月1日起,我市职工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费了,随着《办法》的出台,老政策也正式作废。新办法有哪些变化?

变化1:门槛高了

提取支付房租

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

《办法》明确,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的适用范围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处处长徐建国表示,新规与老政策大的不同点就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才可以提取支付房租。而原先在扬州职工或夫妻双方在工作所在地内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只要开始正常缴存,即可提取公积金缴纳租金,并不需缴存三个月以后。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关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用适用范围的“在工作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自有一套住房且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的规定,与此前政策相比基本没有变化。

变化2:材料少了

不再需要备案的租房合同

记者了解到,《办法》还简化了租房提取要件。《办法》规定,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时,除了应出具个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等材料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的,应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配租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无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以前,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除了‘无房证明’,还需要提供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现在,提取要件简化了,不再需要备案的租房合同。”市住房公积金城区管理部副主任许剑荣说。

变化3:上限提高了

租房提公积金上限、物业费提取上限提高

在支付房租费用方面,《办法》明确,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提取申请,每半年或一年申请一次。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按租金分配方案核定支取金额,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租金核定支取金额。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办法》同时明确,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一套住房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半年或一年(与申请次数对应)的应付租金,目前租金支付提取标准上限为每月不超过1500元。“一年多提取18000元,一年可分两次提取。”徐建国介绍,而早些年是每年10000元封顶,现在每月1500元的租金,已经足够职工租房解决住房问题。

根据《办法》的规定,一套住房每次申请可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的应付物业管理费用(高不超过3.5元/m2·月),每年申请一次。“随着物业费收费标准的提高,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上限也从2012年时高不超过2元/m2·月,提高到了3.5元/m2·月。”徐建国说。

变化4:罚则也明确

骗提套取公积金要限期退回

“这一次,《办法》对骗提套取行为的相关罚则也进行了明确。”许剑荣说。

据悉,《办法》明确,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违规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要责令其限期退回,将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建议由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追究责任;对拒不退回、情节恶劣的,管理中心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曝光其违法行为,暂停其提取和申请贷款的资格,并将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及金额通报人民银行,建议记录在其个人征信系统;对涉嫌伪造证件、合同、发票的中介机构和不法分子,各地要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当地工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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