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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费业委会说了算 不满3年涨物业费可解聘物管

扬州网-扬州日报  2013-11-01 08:44

[摘要] 10月31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新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出台,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10月31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新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出台,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明确了汽车停放收费是由租金和汽车停放费构成,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地方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将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水、电、气从工商业价格改为民用价格,并规定,如果物业费不满三年就涨价,业主可以要求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

亮点一:停车费构成更细化

新《办法》规定,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公布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新《办法》明确了汽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内涵,其中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而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交纳汽车停放费;租用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昨天下午,记者走访了市区几家小区,大部分小区不需要新《办法》约束,他们一直是将停放费和租金分开收取。以御河苑为例,该小区地上目前停放费为80元/月,地下停放费90元/月、租金2900元/年,从物业公司进驻御河苑以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一直代为收取地下车位停放费和租金,收取结束后再将其中的租金转交给开发商。

亮点二:小区物业费怎么收,业委会说了算

新《办法》第六条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范围作了调整,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御河苑小区物业经理沈在金表示,该小区还未成立业委会,物业费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共同制定,再上报物价部门、房管部门备案。“我们一旦成立了业委会,物业费就不和开发商一起制定了。”沈在金告诉记者,当业委会成立后,物业费将由物业公司与业委会重新签订合约。

已经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目前执行情况如何?记者联系了月亮园小区,该小区物业蒋经理表示,月亮园小区从2006年起就成立了业委会,物业费一直都是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协商制定,再向每一位业主发放一份征求意见表,最后才能决定来年物业费该如何收取。

亮点三:物业费不满3年就上调可解聘物业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各地物价部门与住建部门,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后,可以每三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服务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这种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不满三年就涨价,业主可以要求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其降低收费。

我市小区是否存在频繁调整物业费现象?昨日,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物业费原本就收取困难,所以小区物业基本都不敢轻易上调物业费,其中不满3年调一次的小区几乎没有。

月亮园小区物业蒋经理表示,该小区2008年物业费为0.4元/平方米·月,2012年上调至0.6元/平方米·月,4年期间仅上调了一次。另外,御河苑小区物业经理沈在金告诉记者,该物业公司从2006年至今,仅上调过一次物业费,从0.52元/平方米·月上调至0.7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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