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今年夏天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高温费,属违法行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首次将高温费发放等问题列入其中。
新条例首次将高温费纳入 发放高温费:今年标准800元
扬州网讯 从今年夏天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高温费,属违法行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首次将高温费发放等问题列入其中。
每年夏天,高温费总是一个热门话题。根据我市目前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但是,由于高温费规定只是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事,拒发高温补贴,劳动部门也只能“督促”其执行。
而新条例属江苏省地方性法规,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记者从市相关部门了解到,一直以来,大企业对高温津贴的执行比较到位。与大企业相比,保安员、快递员、装修工等工种的劳动者,对能不能按时足额拿到高温津贴仍信心不足。
长期代理劳动关系诉讼的吴国强律师认为,高温津贴从“指导性意见”变成“强制性规定”,立法予以强制性保护才是步,目前尚未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作出详细、清晰的处罚规定,如能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企业违规受罚,则更能够保障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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