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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二手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二手房屋买卖纠纷

房天下  2012-11-07 11:31

[摘要] 案例:李先生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别墅,经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李先生与房主王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扬州二手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二手房屋买卖纠纷

案例:李先生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别墅,经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李先生与房主王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李先生即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并与房主王先生对价款、交房等条款作了约定。签约一周后,李先生却提出退房要求。理由是房主王先生隐瞒了在近一年时间内,其所售别墅连续死亡两人的重要事实。为此,李先生向中介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房主王先生原本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但经中介公司沟通后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但他认为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李先生反悔,所以不能返还定金。随后,李先生因王先生不予退还定金而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先生认为,别墅内发生过死人情况,不吉利,因王先生没有告知而产生误解,合同解除归咎于卖家王先生。王先生则认为,生老病死属人之常理,李先生没有询问,自己没有告知的义务,合同解除应归咎于李先生。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归咎于李先生,合同定金不能返还,遂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为房屋“不吉利”的原因要求退房一案为什么会败诉呢?一是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只对房产质量合格且无瑕疵承担保证义务,对房屋内是否死过人的情况不具有法定的保证和告知义务,除非买方李先生事先有特别要求,否则卖方王先生对屋内死过人的情况没有法定的事先告知义务。二是重大误解之说难以成立。重大误解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内容、行为对象或其他直观信息认识错误,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三是没有证据证明卖方或中介有欺诈行为。欺诈通常是指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

买房是人生比较重大的事情,因此,建议在买房前一定要对拟购房屋各方面背景进行充分的了解,对房屋品质和使用情况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买卖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卖房人的担保和告知义务。出于预防和控制风险的考虑,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房屋买卖,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请法律专业人员把关,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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