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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继410政策后 扬州再出楼市调控政策 限售、限价、限购

呵呵哒 2017-11-30 08:53:55

11月29日,扬州市政府发布了房地产市场相关调控政策。

以下是该政策的原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府发〔2017〕185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4月10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扬府发〔2017〕49号),对稳定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上级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刚性需求,强化市场监管,确保各项调控措施持续发力,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土地供应管理力度

1、落实住宅用地计划。落实《扬州市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及近期计划》,今后三年,市区住宅用地平均每年上市量不少于2600亩。

2、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土地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商品住宅用地成交价格的控制,按照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公建配套,合理设置商品住宅用地的挂牌起始价、指导价和限价;当土地竞拍达到指导价时,将住房销售模式由预售改为现房销售,当土地竞拍达到限价时,中止现场竞价,对有意继续竞价的企业采用现场摇号方式确定中拍人。坚决“控溢价、防地王、降过热”,稳定房地产市场供应预期。

3、开展住宅用地清理。对已供地未开工、已开工未销售的普通住宅项目,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对超过2年不开发、配套设施未先建到位的,逐一清查处理,促开工、促上市、促竣工。

4、增加保障住房用地规模。国土、房管部门制订公租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具体方案,选择位置相对适中、交通相对便利的地块近期优先上市,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从2018年起,每年市区公租房、限价商品房供地比例不少于商品住宅建设用地10%。

二、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例

5、降低中低价住房销售条件。在符合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市区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在办理预售时适度放宽项目工程进度等方面的条件,加快普通住宅入市节奏。

6、制订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政策。出台《扬州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供应计划,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政府颁布实施。限价商品住房采用“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发建设,通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定向销售给市区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

7、调整市区棚改安置政策。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棚改安置办法,合理规划拆迁安置房建设规模。2018年市区规划建设60万㎡左右的棚改安置房,以后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办法由房管局制订,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改革现有公租房保障制度。制订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公租房保障方式,为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实物保障,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

四、加强市场监管

9、控制商品住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市物价局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成本核算,严格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住房成交均价。严禁将商品住房总价不合理拆分、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捆绑销售车位(库)。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市房管局对违反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行为,一律暂停项目网签,暂缓商品住房的预售许可手续办理。

10、公开住房交易行为。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市房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含车位、车库、储藏室)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项目开盘销售三日前将认购人信息报送市房管局进行资格审核,并在房管局政务网公示。在市区范围内拥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次认购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对象超过销售房源数量的,由公证机关组织选房公开摇号确定购房人。买卖双方签订认购协议后,不得随意更改购房者姓名。购房人预交的保证金(定金)、预交房款、一次性付款等全部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畴,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区范围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优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11、加强二手住房市场管理。在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套住房及以上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起,上市交易的限制期限由原规定的2年调整为3年。限制期限内,公证机关不得办理协议手续。由市地税部门牵头,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动的实际,及时调整市区范围内各片区商品住房交易的价格,作为二手房交易纳税评估的基数。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具体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房产转让,转让住房的计税价格由地税部门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50%核定。

12、加大市场查处力度。对于捂盘惜售、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市场交易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虚假数据、制造市场恐慌、订立阴阳合同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资质申报,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暂停网签,停止办理其后续预(销)售手续;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13、加快研究出台关于培育和发展市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科学制订年度租售供应计划,2017年基本建成住房公共租赁平台,不断探索“互联网+房屋租赁+生活服务”的扬州模式。

六、强化舆论正面引导

14、由宣传部门牵头,会同房管、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预期。要建立舆情收集和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影响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打击。

七、健全房地产信息支撑体系

15、以城市运行大数据为支撑,建设扬州市房屋全生命周期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应用分析平台,对市区现有房屋状况开展调查,摸底现有房屋实际状况,客观分析市场需求,着眼长远,加强房地产长效机制和基础性制度建设,切实发挥政府和市场、划引领和政策协同作用,努力在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品质提升上求突破。

八、本通知所指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区。

九、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军分区。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印发

以下是相关文件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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