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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解答社保热点: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医保

扬州网-扬州晚报   2015-05-13 08:58

[摘要] 近日,市人社局12333咨询服务热线公布了4月大数据。一个月的时间,共受理市民来电15579个,平均每天受理208个咨询电话。其中,五险征缴、养老、医疗保险等为热门问题。

近日,市人社局12333咨询服务热线公布了4月大数据。一个月的时间,共受理市民来电15579个,平均每天受理208个咨询电话。其中,五险征缴、养老、医疗保险等为热门问题。

热点1

灵活就业人员

应参加职工医保

市区(不含江都区)2015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从4月1日起全面启动,集中缴费时间将持续到6月20日。市民马女士问:“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能不能正常参保?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答复】

凡具有市区行政区域内户籍(暂不包括江都区),无用人单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居民,都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实有困难的,也可以申请参加居民医保,但必须得符合下列条件:持有《扬州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低保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离异、丧偶的失业人员;本人或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脏器移植或血透)的人员。

热点2

二胎生育报销

配偶未就业可享补贴

市民吴先生准备二胎生育,老婆暂时没有工作,也没有交过其他保险。“现在二胎报销要具备哪些条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复】

根据我省以及我市新生育保险相关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生育的人员,职工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热点3

社保断缴续接

断缴3个月,视同首次缴费

市民李先生的医保断了2个月(未补),后来4月份继续缴了。他咨询:“正常缴纳之后,当月能否享受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小赵也遇到了类似问题。3月因为养老保险上调,他卡内额不够,造成未缴纳养老保险。

【答复】

如果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终止劳动关系(含医保)的,应在终止合同3个月内(不含3个月)(每个月20日之前),携带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证、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并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才能连续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次月暂停享受相关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每个月20日之前)以内补缴到账的,从补缴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再补缴视同首次缴费,需自补缴医疗保险费须连续按月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对于已申领银行缴费卡的参保人员,应连续不间断于每月20日前存足当月应缴养老、医保费(若之前月有欠缴养老、医保费用的,应存足当月及之前月所欠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合计应缴金额)。

热点4

退休前补缴

实际缴费年限须不少于15年

市民老颜问:“医疗保险,男的要交25年。我还有两年就60岁退休了,还差10年医保没缴,请问我补缴一共需要多少钱?”

【答复】

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低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标准:办理退休手续时省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70%。

从2015年3月1日起,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保身份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扬人社号文件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标准为143.5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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