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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扬州晚报  2012-06-13 08:38

[摘要] 6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规定。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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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网讯 6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规定。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办法》都有哪些看点,扬州的公租房保障细则相对应的规定如何?12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处长朱运桃,对于新出台的《办法》,朱运桃认为,我市的政策与国家政策基本一致,并不需要做大的调整。

外来人员也可申请公租房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扬州解读:我市于2010年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根据文件明确的公租房分类保障的责任,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负责保障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我市于今年三月底出台了《2012年度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根据《细则》,2012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月收入1600元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的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困难家庭;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无房户;在市儿童福利院长大结婚的残疾人家庭。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扬州解读:我市于2010年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根据文件明确的公租房分类保障的责任,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负责保障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我市于今年三月底出台了《2012年度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根据《细则》,2012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月收入1600元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的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困难家庭;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无房户;在市儿童福利院长大结婚的残疾人家庭。

租金低于市场价,每平米5元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为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数额。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扬州解读:根据我市相关规定,2012年度市区杉湾花园五、六期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根据市区保障房户型标准,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每平米5元,60平米月租金才300元,这个标准肯定要低于同地段的租金水平,也符合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

公租房连续6个月闲置需退房

办法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给予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扬州解读:我市规定,对于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等六种情形有其一的,都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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